比較法資料中心相關辦法與規則

比較法資料中心設置辦法

89年10月25日本校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年6月5日本院101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9月2日奉校長核定

108年6月19日本院107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第4條通過

108年7月1日奉校長核定

109年4月29日本院108學年度第3次院系務聯席會議修正第4條通過

109年5月13日奉校長核定

                                                                                                                                                    

第一條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為成立「比較法資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蒐集整理英、美、日及歐陸各國之重要法學文獻,並以系統化之資料提供本校、國內各大學及研究機構法學研究為目的。

第三條 本中心辦理主要業務如下:
(一) 蒐集國內外重要法學文獻。
(二) 管理本中心之法學文獻及提供閱覽。
(三) 辦理或協助辦理國際與國內學術會議。
(四) 規劃與落實統整與實踐課程(capstone course)。
(五) 編輯並協助發行法律學院電子報。
(六) 訂定與本中心業務相關文獻、資料或設備等之使用和管理辦法。
(七) 其他協助或配合法律學院發展之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研究人員若干名,中心主任由法律學院院長就法律學院之專任教授或副教授中遴選一人提請校長聘兼之,為無給職,配合院長任期。中心研究人員,由法律學院專任教師兼任,均為無給職。

第五條 本中心設備之採購與管理悉依本校行政體制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資料中心館藏資源借用辦法

第一條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資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各項館藏暨空間設備資源主要供本院教職員工生使用,且基於資源共享理念,在不影響本院師生權益前提下,適度對外開放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借書應憑本人借閱證親自辦理,規定如下:
一、本院教師(含約聘教學人員)、聘僱人員與研究生,得憑本校核發之識別證、學生證辦理借閱。
二、借閱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違反者,本館得停止其借書權六個月。

第三條 本中心館藏,僅提供外借中文圖書。

第四條 本中心讀者借閱中文圖書之冊數共5冊為限,借閱期限及續借規定如下:
一、教師(含約聘教學人員):30日,期限屆滿可續借一次,續借日數為30日。
二、聘僱人員:14日,不得續借。
三、研究生:14日,不得續借。

第五條 逾期
一、讀者借閱館藏資料未如期歸還者,以每件逾期天數累加計算停權日數。
二、讀者如有借閱館藏逾期未還或被停權,不得另借他書。

第六條 遺失、毀損賠償
一、凡借閱之圖書資料遺失、毀損時,須向本館報失,並於報失日起算九十日內完成賠償手續。
二、遺失、毀損之賠償,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圖書賠償以原書相同或較新版本之新書為原則,套書如賠新版應賠全套。

(二)無法依前項方式賠償時,依下列原則以金錢賠償之:
1.依本館採購價格之兩倍計價。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採購價為準。
2.非價購之館藏資料(含附件)每件賠償金額為新臺幣四百元。

三、逾期報失、逾期賠償、取消報失:

(一)逾期報失:停權日數應自到期日隔日起至報失日止。

(二)報失後逾九十日辦理賠償:停權日數應自報失後第九十一日起至賠償日止。

(三)報失後找到原書取消報失:視同還書,停權日數應自到期日隔日起至還書日止。

四、已辦理賠書(款)後又找到原借圖書者,不得主張退書(款),原借圖書則歸借書者所有。

第七條 未依規定自行將圖書資料攜出館外者,停止其借書權六個月,並移請相關單位議處。

第八條 教職員工離職、退休,學生畢業、休學或退學,須還清借書並繳清款項。凡未辦妥結清手續者,教職員工視為未完成離職手續,學生視為未完成離校手續。

第九條 已借出之圖書資料如被列入教師指定圖書或其他必要情況時,本館得隨時要求讀者提前歸還,讀者應於接獲本館通知期限內歸還。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學生閱覽室使用管理規則

98年9月14日奉院長核可通過
100年11月14日奉院長核可通過
104年2月24日奉院長核可通過
104年11月13日奉院長核可通過
108年6月19日本院107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第4條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為發揮法學大樓法律學院學生閱覽室(以下簡稱本閱覽室)應有功能,保障閱覽者公平使用閱覽室,並維護本閱覽室內寧靜之氣氛,特定訂本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為閱覽者使用閱覽室及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之依據。

第二條 開放時間:
1. 學期中(含週六、日):上午7時至晚上11時。
2. 寒、暑假及國定假日,開放時間如有異動,將另行公告。
3. 特殊情況或夜間開放時間,若有異動或相關情事時,將另行公告。

第三條 本閱覽室座位有限,僅本校、本院師生及校友得使用。

第四條 為維護本閱覽室使用品質,本院不定時派員進行巡邏及清理佔位,並視情況公告暫時關閉閱覽室進行大掃除

第五條
1. 進入本閱覽室應衣著整齊、保持安靜,不得為影響他人閱讀或違反善良風俗 之行為。行動電話以及其他會影響閱覽室內寧靜之電子器材,入閱覽室內後不得發出聲響,以維護室內環境之寧靜。另於閱覽室周邊走廊時亦請保持安靜。
2. 為維護本閱覽室安寧,於3F13閱覽室設置安靜閱讀區,其內禁止使用電腦、計算機等電子產品。

第六條 為維護本閱覽室環境整潔,除了礦泉水及白開水外,不得將飲料、食物、動物或雨具(如雨傘、雨衣)等攜帶至本閱覽室內。本閱覽室內嚴禁吸煙、嚼食檳榔、口香糖等。

第七條 進本閱覽室者請妥善自行保管個人物品或書籍,金錢及貴重物品請務必隨身攜帶,本閱覽室不負保管責任。

第八條

1. 閱覽者不得任意移動座椅,並嚴禁預佔座位。當日開放結束時須將個人物品或書籍一併攜出,禁止隔夜放置。
2. 置物櫃亦供同學暫時放置當天攜帶之書籍(請於當天離開時將個人物品攜回),且不負保管責任。
3. 未依前項規定攜回之個人物品或書籍,由閱覽室管理員整理並裝箱後,暫時移置院辦之貯物室以供認領(欲認領物品者請依公告時間至院辦找管理人員認領),並定期廢棄相關物品,且此期間不負保管責任。

第九條 閱覽室備有桌椅、空調、照明等設備,嚴禁擅自毀損設備,違者視同情節重大,若有使用耗損,請至6樓院長室登記修繕。

第十條 為有效利用資源,採取相關管制如下:

1. 寒暑假期間,以開放一間閱覽室為原則,再視使用情況調整開放間數。
2. 禁止使用閱覽室插座。
3. 空調設備及照明電燈之使用視使用人數為狀況之調整。
4. 最後離開之人員,應隨手關閉空調設備及關熄燈光。

第十一條 如有違反以上規則,經勸導後仍再犯者,本閱覽室將暫停其於下次期中或期末考期間之使用權一個月,若停權期間仍繼續使用,經本院查獲者,視再次違規,並再增一次期中或期末考期間停權。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則事項情節重大者,除依前條方式處理外,凡屬本校學生者函送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依法處理;校外人士通知其他相關單位處理。下列行為視為違規情節重大,包括:暫停使用閱覽室三次(含)以上者、偷竊及其他經本院認定之重大違規情事者。

第十三條 本規則經院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資料中心受贈圖書資料要點

一、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資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有效處理受贈圖書資料要點,特訂本要點。

二、受贈圖書資料以符合本校教學研究及館藏發展為收受原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婉拒贈與:
(一) 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者。
(二) 內容已失時效或不具典藏價值者。
(三) 破損不堪或成套殘缺不全者。
(四) 書內有註記、眉批、畫線等者。
(五) 已有複本者,則依本館複本購藏原則處理。
(六) 個人剪報及散頁資料。
(七) 不滿五十頁小冊子。
(八) 其他不符本館館藏發展原則者。
受贈書刊資料如有爭議,得由比較法中心主任召集本中心會議議決。

三、受贈書籍處理原則:
(一)本中心對於外界所捐贈之書籍資料保有自由處理權。
(二)本中心受贈之圖書中如係本中心館藏已有或不符合本局館藏發展政策者,得予轉贈、交換或淘汰。
(三)本中心有權決定受贈書刊資料之典藏單位及其陳列,納入館藏之書籍資料,原則上依本中心一般書刊處理,不另闢專室專架陳列。

四、本要點經本中心之中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資料中心募款要點

 107年4月11日本院106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支援本院之教學與研究,特訂定此要點。

第二條 募款納入比較法資料中心專戶,應用範疇:
(一) 採購圖書、期刊及相關資料。
(二) 購置中心相關設備。
(三) 支援中心其他運作事項。

第三條 對捐款者除致贈中心主任感謝函,於比較法資料中心網頁上刊登捐款者名錄外,另依下列方式回饋捐款者:
(一) 認捐特定期刊者。
1. 該期期刊內頁蓋捐贈者芳名。
2. 期刊架位標示捐贈者芳名及捐贈起訖年月。
3. 免費列印捐贈期刊當期三篇以內之文章。

(二) 捐款金額或捐贈書籍市價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致贈「比較法中心榮譽之友」證一張,並依比較法資料中心相關規定每萬元即提供各項服務一年。
(三) 捐款金額或捐贈書籍定價達新臺幣十萬元(含)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者,致贈「比較法中心榮譽之友」證一張, 並依比較法資料中心相關規定提供各項服務二十年。
(四) 捐款金額達或捐贈書籍市價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者,致贈「比較法中心榮譽之友」證一張,並依比較法資料中心相關規定提供終身服務,另報校褒揚。
(五) 持有「比較法中心榮譽之友」證之服務內容:
1. 借閱冊數:5冊(件)。
2. 借期:21天。
3. 可免費使用多媒體資料。
4. 可申請館際合作服務。
5. 到館使用電子資源。

(六) 捐款金額或捐贈書籍定價達五萬元(含)以上者,每年可代為檢索並列印電子期刊或電子資料庫文章,每月免費服務三篇。
(七) 捐款金額或捐贈書籍定價達十萬元(含)以上者,另於中心內雋名留念。

第四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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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資料中心學術論文獎學金實施辦法

102年6月5日本院101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年4月11日本院106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第2、4、6、8、9條通過

109年9月16日本院109學年度第1次院系務聯席會議修正第9條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院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學生進行學術研究及強化研究能力,特舉辦論文甄選比賽,期能藉由法律專題研究論文之寫作,使學生整合在學期間之學習成果,培養學生對法律問題意識之掌握,及提出解決方案之能力。

第二條 舉辦比賽相關經費(審查費、獎學金等)來源為本院相關計畫經費補助款或配合款。

第三條 參加資格限本院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當學期註冊在學學生(含雙主修生),並應由1名本院專任或兼任教師推薦並指導。
同一參賽者,參賽論文以1篇為限;參賽論文以未經任何形式發表,包括在任何報刊、研討會、網站發表或出版者為限

第四條 甄選論文以下列領域分為六組(皆含實體及程序法),論文題目自訂:
公法學
民事法學
刑事法學
財經法學
基礎法學
國際法學

第五條 論文評選由本院比較法資料中心主任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35人舉行審查會議,以決定各組獲獎同學名單。
參賽資格、論文主題未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均不具評選資格。評選及格門檻為70分。各組取優勝1名,另取佳作數名,頒發獎勵金與獎狀。 

第六條 前項獎勵金額與人數,得視當學期參賽狀況調整之,無人參賽、不具評選資格或未達及格門檻時,得從缺之;獎勵金額授權院長及比較法資料中心主任視當年度經費酌予調整,並以當年度公告為準。
獲獎論文將予以公開表揚,並應進行論文發表

第七條 獲獎論文,本院有權將其刊載於本院或比較法資料中心之網頁或刊物上,不另支付稿酬及版稅;但無礙於論文作者就該著作物另行出版、刊登於其他學術刊物之權利。

第八條 獲獎論文如有抄襲或已為發表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學生獲獎資格,並追回獎勵金及獎狀。
投稿作者須於投稿時檢附國立臺北大學學術倫理規範要求,完成至少六小時之研習證明,未檢附該證明者不予收件。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系務聯席會議通過,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比較法資料中心1F32借用規則

第一條 借用對象與條件:限本院師生申請借用。借用人數限於4-8人,最早可於借用前一週向櫃檯申請登記借用。

第二條 借用時段:分為9-12、13-16、17-20時三個時段,同一組借用人僅得於當日擇一時段申請借用,不得跨時段,亦不得連續借用。但當日未有其他組借用人登記時,櫃檯人員得視情況使其繼續使用。

第三條 報到:借用人得於借用時段開始前5分鐘向櫃檯報到,並交付所有借用人人之學生證,於空間使用完畢後向櫃檯領回。

第四條 借用人應按借用人數使用空間,若有發現非借用人、冒名借用、借用人數與實際使用人數不符者,櫃檯人員得使非借用人離開,並得終止當次借用。

第五條 空間內禁止飲食,並請注意討論音量。違規經勸導不聽者,櫃檯人員得終止當次借用。